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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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時難免會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處罰不滿,認為其判決不公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那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如何處理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一是申請複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如何處理?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對方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在行政處罰中必須提供充分的救濟,才能真正保障相對方的權利。

行政複議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1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向複議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行政複議程序正式啟動。

適應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適應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提交行政複議請求書。(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以上就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當事人對處罰不服,是有法律渠道解決的。法律有正規的程序來依法捍衞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要依法辦理,不能極端行事,那樣不但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造成嚴重後果還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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