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計算錯誤少繳税款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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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税人計算錯誤少繳税款怎麼處理

納税人計算錯誤少繳税款怎麼處理

因税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税人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補繳税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失誤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税款和滯納金。

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税、騙税、抗税的,税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税款及滯納金。

納税人多繳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立即退還。

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偷逃税款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逃税罪的量刑一般是依據逃税的數額和逃税額佔納税額的比例進行確定的。

1、逃税的數額達到較大,並且佔應税額10%以上,不到30%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税的額度達到巨大,並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進行量刑的時候,也要考慮其他的量刑因素才能確定最終判刑多少年,例如減輕、從輕處罰的情形,加重處罰的情形,犯罪分子的情況等。

逃税罪如果是第一次犯的,如果逃税人員補繳相關的税費,交納了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後,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如果是無意的少繳了税款的話,那麼只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以內進行補繳税款就可以了,但如果是故意少繳納税款的話,那麼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涉嫌逃税罪,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年金額巨大的,在3~7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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