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少繳或不繳税款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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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税款,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税人少繳或不繳税款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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