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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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税漏税,這樣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税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為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税漏税行為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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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屬於什麼犯,什麼是偷税漏税行為?

偷税是指納税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為目的,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税款,欺騙税務機關的行為。偷税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税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一種,對構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懲處。

漏税是指納税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漏税是由於納税人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少計應税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

只要屬於上述行為,均屬於偷税漏税。偷税行為會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

一、對偷税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對漏税的處理:

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整頓税收秩序加強税收管理的決定》規定:

對臨時經營者漏税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税務局長批准,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税款、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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