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情形構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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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什麼情形構成逃税罪

有什麼情形構成逃税罪?

成逃税罪的情形主要有兩種,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01條。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繳納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繳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繳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因此,構成逃税罪的情形有兩種:

1、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

2、是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目前,我國對於逃税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而認定構成逃税罪,也要求同時滿足税額較大和納税額比例兩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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