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受贈予的動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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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受贈予的動產如何分割?

現在很多年輕人結婚的時候,雙方父母都會送些東西,其中有些比較貴重,如汽車、珠寶和首飾等。如果後期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維持婚姻時,就要走到離婚這一步了。這時,關於財產的分割是雙方爭議的焦點。那麼,新婚姻法受贈予的動產如何分割?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新婚姻法受贈予的動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贈與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婚後父母的贈與,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或寫明受贈人,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2、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平均分配為原則。

3、如果一方獲得所有權,則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現價值的一半價值。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通常來説,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應該屬於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分割的原則是誰購買,房子歸誰。如果是貸款購房,產權記在一人名下,而婚後兩人共同還貸的,在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房子還是歸產權人所有,對於房子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部分,得到房子的一方要折價補償給對方。

通過小編的簡單介紹,我們對新婚姻法受贈予的動產如何分割有了一定了解。這裏要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如果父母贈與動產的時候沒有約定,那麼其就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平均分割。如果父母一方在贈與的時候有明確約定,是記到某一方名下的。則這類動產應該屬於個人財產,分割的時候仍然歸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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