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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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參與者的規定是怎樣的?

偷税漏税參與者的規定是按照我們國家關於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來進行一定的懲處,攜帶所掌握的涉税違法證據到税務機關當面舉報;通過撥打電話方式向舉報受理部門反映涉税違法事實;通過寫信(函)方式詳細反映納税人的涉税違法行為,可附帶所掌握的涉税違法證據,信(函)件落款可具名或匿名;通過傳真方式將納税人涉税違法的材料發送到舉報受理部門;通過計算機網絡方式舉報。

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徵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具體來説,是指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四大類要件的總和。它對理解和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依據,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具體界限,是衡量輕罪與重罪的尺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01條偷税罪作為“危害税收徵管罪”類的一個重要罪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它,對於維護税收秩序,打擊偷税犯罪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就偷税罪的犯罪構成作簡要分析,以助大家正確理解和適用該罪。

二、偷税罪

偷税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4條規定,納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法律上不負有納税義務或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對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公安部在徵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已有明確批覆:可成為偷税主體(參見《公安部關於無證經營的行為人能否成為偷税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2]1號)。

也就是説,無證經營的行為人,如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也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非納税人和非扣繳義務人雖然不能成為偷税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偷税罪的共犯。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税務人員與納税人內外勾結共同實施偷税,税務人員也可以構成偷税罪的共犯。同時我們應當注意,偷税罪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偷税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存在未成年納税人偷税的案例,且其性質、情節完全符合偷税罪的其它三個構成要件,但因其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對其定罪量刑。這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的。

我們國家對於偷税漏税的這樣的一種行為,他的參與者都是進行一定的懲處的,只不過做這樣的懲處的力度的話,他是有一個主次之分的,也就是根據最終的犯罪嫌疑人他們所作出的一個犯罪的結果,做出了貢獻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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