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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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我們國家對於税務機關的行為都是比較重視的,因為徵收税費,他是我們國家財政來源的,重要部分,當然,徵税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則的話,很容易觸犯到人民的利益,很多人對此想要了解一下税務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一、税務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複議參加人。

申請複議的人或組織是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和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併、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複議。與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税務機關的派出機構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被撤銷合併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税務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複議,最初報請批准的税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解決税務行政爭議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税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結合税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税務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事項,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關),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税務機關。

第四條 行政複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條 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税務機關行政首長是行政複議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閲案卷資料、接受詢問、調解、聽證等提供專門場所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基礎投入,推進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所需的照相、錄音、錄像和辦案所需的電腦、掃描、投影、傳真、複印等設備,保障辦案交通工具和相應經費。

第二章 税務行政複議機構和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閲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起草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則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六)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複議機關報告。

(七)指導和監督下級税務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辦理或者組織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應訴事項。

(九)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賠償事項。

(十)辦理行政複議、訴訟、賠償等案件的統計、報告、歸檔工作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一)其他與行政複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研究重大、疑難案件,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複議委員會可以邀請本機關以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資格。

在我們國家税務行政複議當中,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人是行政相對人,被申請人,通常情況下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税務機關行政複議的相關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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