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參加人的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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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的規定當中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或者是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疑問或者是不服的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關於税務行政複議參加人的有什麼權利和義務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怎樣的。

税務行政複議參加人的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一、税務行政複議參加人的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1.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1) 申請人在税務行政複議中的權利。

① 在法定期限內,有依法提出税務行政複議的權利。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或其他税務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向複議機關遞交複議申請,這是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在税務行政複議中的最基本的權利。

② 有撤回複議申請的權利。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在遞交複議申請書後,在複議機關做出裁定或複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複議申請。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複議申請;二是被申請人改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並撤回複議申請。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必須經複議機關同意並記錄在案,方可撤回。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

③ 對税務行政複議機關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對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超過這個期 限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受法律保護。

④ 有權要求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複議決定,撤銷、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 有請求的權利。

(2) 複議申請人的義務:

① 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參加複議活動的義務。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行使申請權的行為必須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② 複議期間有繼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義務。申請人不得因提出税務行政複議申請而停止執行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③ 向複議機關提供同複議有關的事實材料的義務。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應積極配合税務行政複議機關調查落實有關情況和問題。

④ 有維持正常的複議秩序的義務。

⑤ 有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的義務。

2.税務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權利。

① 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有提出辯護的權利。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複議機關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做出答辯。

② 在複議期間,有督促申請人繼續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③ 有申請法院已生效的複議決定的權利。根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規定,税務行政複議申請人對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被申請人可依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④ 在税務行政複議期間,有改變引起税務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

(2) 義務。

① 被申請人有全面接受税務行政複議機關審查的義務。

② 有向複議機關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證據的義務。

③ 有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決定的義務。

④ 有履行行政賠償的義務。申請人提起税務行政複議,可以人辦理。在税務行政複議中可以充當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或其他組織內部推薦的人、公民的近親屬。代理人具有的特徵:

①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請人)的名義參加税務行政複議活動,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複議活動。

② 代理人必須在限內參加税務行政複議活動,超越代理權限所作的行為,對被代理人沒有法律效力。

③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參加複議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④ 代理人的代理活動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為目的。

綜上所述,關於税務行政複議參加人的有什麼權利和義務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對於行政處罰的做出的結果有疑問的話是可以根據行政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的結果還不滿意或者是不服的話也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可以保留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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