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税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一、申請税收復議不影響執行嗎?
申請税收復議不影響執行。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税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税收行為並不會因為納税義務人提出了行政複議就直接停止執行,不過,如果行政複議的最終結論是税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對於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税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