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税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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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税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申請税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税務行政複議是納税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税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税務機關作出審議答覆的一種處理税務糾紛的規定。它有利於正確貫徹税收政策、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序是:申訴人首先應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税務機關從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屬外國企業所得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的,應當在3個月內,屬其他税種的,應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給予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視作放棄起訴權利。

二、税收處罰的訴訟期限多久?

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税收徵管法》設定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期限,一個是對未按期繳納足額税款設定的追繳税款的期限,稱為追徵期,一個是對前述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即是本文討論的行政處罰時效。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税收訴訟案件執行的是複議前置程序。《税收徵管法》中規定税收處罰的訴訟期限是5年,納税人違反税收法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將不進行行政處罰。而税收的處罰情形包括未按期繳納税款,使用非法手段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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