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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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條件是什麼?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條件是什麼?

大部分醫療糾紛均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從某種意義上説,協商是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應當引起醫患雙方的足夠重視。協議應當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協議條款不違背我國法律。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條件是: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二、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為: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監護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療機構的主體為: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3)、協議應當為雙方自願,不得有欺詐、脅迫等行為;

4)、協議條款不違揹我國法律。

三、 無效的協商協議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為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為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為,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為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四、雙方認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協議條款

1、應當載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

2、醫療事故的原因;

3、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 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5、醫患雙方的簽名。

發生醫療糾紛後,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是雙方協商,首先要對醫療糾紛的原因進行分析,需要對醫療糾紛的責任方進行認定,而後根據醫療事故的責任進行合法合理的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醫患之間很難就有關賠償情況達成一致,無法處理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判決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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