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證據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是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即使利害關係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公證處只要查明該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只要是為了當事人的正當的、合法的的權益,也應當出證);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堅持加強法制建設中有關違法必糾的規定,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尊嚴,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才不辜負了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司法證明權力。據此認為,證據保全公證時間上不應只限於訴前,訴中甚至是執行階段都可以辦理;證據保全對象上不應只限於非訴事項,訴訟事項也可以辦理。這樣既拓寬了公證服務領域,也更好地維護了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利益。
二、證據保全申請書內容
證據保全申請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時使用的文書。
文書樣式
證據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與 因交通事故一案,已於 年 月日向貴院提起訴訟。現因該案證據即將滅失(或者是以後難以取得),為此,申請給予保全證據。現將案件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陳述如下:
事實與理由:……
請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説明:
1、説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實與理由:寫明證據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證據可能損毀、變形或不復存在,或者證人年老、病重、將要死亡或出國留學、定居等。
3、請求目的,即申請人要求怎樣保全,採取什麼保全措施要具體寫明,可以請求採取拍照、錄像、繪圖、製作模型、記錄證人證言等等。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證據保全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情況,是需要基於相關事實和證據來進行認定,如果證據不足或者不全的,那麼是無法辦理有關證據的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