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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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事實婚姻與重婚罪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處,導致很多人分不清楚這兩者,而產生了很多不必要的誤會。那麼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究竟有哪些區別呢?我們又該如何界定這兩者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詳情。

事實婚姻重婚罪如何界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中,關於“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問題是比較複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也就是説:《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也按離婚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説: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綜上可知,事實婚姻是受道德評價的,而且我國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説法。而重婚行為呢,是屬於刑事犯罪了,受刑法的調整。一般有重婚行為的人,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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