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護士出現醫療事故會承擔責任嗎?
一、《侵權責任法》護士出現醫療事故會承擔責任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護士出現醫療事故是需要會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確定有法律責任是需要經過鑑定的,,也就是醫療事故的鑑定。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相關的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
二、發生醫療事故需要進行的賠償有哪些內容?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在治療的過程中護士因為操作失誤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後果的,也就是構成了醫療過錯的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這個結果的認定是需要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的,依照醫療事故的鑑定書才能對護士或者其他的醫護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