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護士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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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護士承擔責任嗎?

醫療事故護士承擔責任嗎?

發生醫療事故後,護士有沒有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護士有過錯的,護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中漏診的情形有哪些?

1、漏診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種損傷,只對次要疾病做出診斷,而漏診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氣管炎、肺癌,僅慢性支氣管炎做出診斷;患者多處創傷,診斷軟組織損傷卻漏診了腦損傷。

2、漏診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潤型肺結核、慢性一遷延性乙肝,僅對肺結核作出了診斷。

3、漏診原發病的併發症對疾病診斷治療過程中,發生了原發疾病的併發症。如傷寒治療過程發生了腸穿孔;糖尿病治療過程 中發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療過程中發生心臟破裂。

4、漏診診斷治療措施造成的併發症,即沒有發現因診斷、治療措施引起的併發症,如氨基糖苷類抗生素造成急性腎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氣胸,冠狀動脈造影造成心包積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療造成腦出血。

5、漏診新發生疾病,即在診治過程中,新發生與原知盡能索病及診斷治療 無關的疾病,如癌治療過程中,發生了急性闌尾炎沒有及時做出診斷。

6、漏診疾病的某一臨牀表現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現,如類風濕病僅診斷治療關節病變,對心、肺或腎臟表現遺漏,冠心病僅注意心絞痛的診治,漏診同時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診斷錯誤,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誤診為病毒性肝炎;乙肝同時患 有丙型肝炎僅診斷其中一種。

8、遺漏病原診斷,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診斷。

9、疾病的性質診斷錯誤,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壞死型誤診為水腫型;腸梗阻絞窄性誤診為單純機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診斷誤診,如腎病綜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診或誤診,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錯誤。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最先就是要對各自的責任進行認定,確定存在醫護有員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對於醫護人員和醫療機構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保障到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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