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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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療事故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是醫院、藥店還是藥品生產商?藥品醫療事故如何賠償呢?帶着這些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面的藥品醫療事故案例分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藥品醫療事故案例分析

一、用藥原則過失

用藥原則性錯誤,多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醫學基礎知識差,醫療技術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現為胡亂用藥,不懂藥理和藥性。有的是一知半解,不查對資料,還不向別人請教。

例如:

對閉角性青光眼患者的治療錯用散瞳劑、血管擴張劑而造成青光眼的急性發作,引起失明等嚴重後果;

婦產科接產時,急於求成,在宮口未開全時,使用麥角新鹼注射液,造成子宮破裂,母子雙亡的嚴重後果;

前列腺癌病人錯用雄激素治療,導致尿閉,病情惡化;

高血壓患者錯給麻黃鹼、腎上腺素及血管強收縮劑,而導致腦血管破裂;

呼吸功能衰竭者,錯用嗎啡等強鎮靜劑,造成呼吸停止;

有血栓形成或有栓塞性血管疾病傾向的患者,使用大量的止血藥,特別是6-氨基乙酸靜脈用藥後,造成心、腦重要臟器的栓塞等嚴重後果;

出血性傾向或有出血性疾病的患者,錯用大量抗凝劑,如枸酸鈉、肝素、雙香豆素等藥物,導致大量出血;

腎性水腫,腎功能減退者,錯用汞劑利尿,引起急性腎功能衰竭等嚴重後果等等。

案例 1

患者,男, 右乳暈下有2×2cm2片狀組織增厚,診斷“性乳腺發育症”。某住院醫師用藥治療時,錯用與病情相反的雌性激素(乙烯雌酚)一個月之久。患者病情加重,右乳暈片狀組織增厚到6×6cm2,乳頭增大、乳暈區變黑,異常痛苦。自認為患了乳腺癌,精神負擔嚴重。後經專科醫師會診,發現用藥原則錯誤,改用雄激素等治療措施,兩週後基本痊癒。

二、用藥劑量過失

1、用藥劑量過大,用藥時間過久,使病人發生藥物毒性反應、中毒死亡等不良後果。

用藥劑量過大常見於兒科,兒童的用藥是根據體重按比例用藥的,有的醫師嫌麻煩或盲目將成人劑量用於兒童。

某四個月幼兒患支氣管炎,某醫生將2ml氨茶鹼一次肌注,造成患兒心功能紊亂致死。

某兒童醫院藥房付藥時,錯看處方,將大於10倍的藥付給患者。幸虧核查處方時發現,將錯發出的藥物追回,避免了一起嚴重的醫療事故。

某護士將大於正常治療量數倍的胰島素注入糖尿病患者靜脈內,造成不可逆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

2、不按規則用藥

使用某種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藥物時間過久,造成不良後果。如長期使用鏈黴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經性耳聾;長期使用慶大黴素引起的是腎功能的障礙,造成的血尿;強心藥物使用過量引起的中毒症狀及心跳驟停等。

3、不按規定用藥

用藥劑量過小,不能達到治療效果,延誤病情,造成不良後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給飽和量用藥,不能糾正心力衰竭,延誤治療。

4、激素類藥物的使用

特別是已經長期使用者,想停用該藥時不要驟然停藥,要逐漸減少用藥劑量,直到終止。需要更換其它激素時,也應遵循逐漸減量和逐漸增加到治療量為止的方法。

三、誤用藥物過失

將毒藥、毒品及非藥品當作治療用藥,發生惡性醫療事故。

四、藥物過敏反應的過失

對可能會發生過敏反應的藥物,如青黴素、破傷風抗毒素、細胞色素丙及其他生物製劑等,醫務人員均普遍予以重視,但對於像磺胺類、魯米那等藥物的過敏史,易被忽略。

有時因做青黴素的過敏試驗(標準濃度)也會發生由過敏引起的不良後果,這種情況,只要驗明皮試液的濃度符合標準,即使是發生死亡事件,也是一種醫療意外,醫護人員是沒有直接責任的。

五、使用過期失效藥品的過失。

使用過期失效的藥品,多數是考慮醫院的經濟不受損失,或者藥房人員失職行為造成的。只要發生對患者的不良後果,無論是出於何種動機,都要對後果承擔責任。

六、使用麻醉劑的過失

麻醉劑是指能使用成癮的毒性藥品,使用得當可以止痛,使用不當就會發生癮癖,危害患者。有的醫務人員亂開處方,偽造麻醉藥品使用卡片,違反麻醉藥品使用規定,一旦造成不良後果,肇事者要依照國家法律承擔責任。

某縣醫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挪用公款,用複方樟腦酊、複方氨茶礆、阿片酊等煎制鴉片煙,高價出賣毒品,每兩獲取暴利四百多元。經查獲歸案,被依法嚴懲,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還有一名醫務人員,利用醫師的職權,自開自用,給別人開自己用等手段,長期吸食毒品成癮,最後竟偷盜醫院成瓶麻醉藥品,被查獲後,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還有醫務人員,喪失工作原則,以討好病人家屬,或為個人某種利益,不按醫療原則辦事,私開麻醉藥物,致病人病情加重,離不開麻醉藥,性格變得異常粗暴,對疾病喪失治療信心,過度依賴麻醉藥,致使親屬不惜任何代價,千方百計四處尋找麻醉藥,甚至造成患者自殺等嚴重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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