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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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辦理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辦理醫療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1、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鑑定。

2、鑑定材料包括:

(1)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資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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