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
衞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並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後,衞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會建議則建議患者或家屬訴諸三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對三級鑑定結論不服,可申請復儀或二級鑑定。
如仍不服,則申請複議和一級鑑定。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療單位根據鑑定結論和有關法規及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六條
衞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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