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定義

醫療糾紛的特點是什麼?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

從廣義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患糾紛。由於醫患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涉及的當事人,以醫務人員、醫院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屬單位為另一方,因此,也可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的過程和場合而言的,醫患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而言的。其糾紛的性質、目的、意義基本是相同的。

二、性質

醫患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係,但是又不等同於醫療事故、差錯。單純的醫患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

2、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於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

3、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併發症或意外;

4、也許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係等;

5、雙方僅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

6、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

7、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目前,主要見於上述幾種情況,某些醫療事故在過去往往按有關規定即可進行處理,如批評教育當事者,通過雙方相互溝通就可以解決。但是現在不同了,儘管已經有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理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但是目前一旦發生事故,即使經過事故委員會鑑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質、前因後果,甚至經法院裁決仍然不能解決,仍然會糾纏不休,或四處申訴,或藉助媒體擴大事端。這實際上已經超越了以往醫療事故處理的範圍,並非純醫療問題。因此,雖然醫患糾紛並非都是醫療事故,但是醫療事故、差錯可以成為糾紛的原因。

三、特點

醫患糾紛涉及兩方面的當事人,其主體是醫務人員及患者。其他與雙方有關的人,嚴格説來不屬於醫患糾紛的主體。但是就醫患兩個主體而言,實際上是代表着兩個方面的利益。以醫務人員為一方,代表着醫院、醫療機構及其所有與醫療機構有關的人的利益;而患者是代表着與患者相關人的利益,包括患者的親屬等。但是這些人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主體,比如發生糾紛後,對衞生行政機構的處理感到不滿意,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以及對對方委託人的成見,這些都不屬於醫患糾紛的範圍。

在患者死亡之後,他的利益關係會發生改變,由可以取代患者的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及其他旁系親屬,以繼承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料理有關的糾紛,以保護患者的利益。醫務人員是指與當事者所在的醫療機構有關的人員,如醫務工作者,包括醫生、護士、醫技人員、醫院的管理人員,均應該視為醫方的當事者。當然每一方要出一個具有決策權,能夠行使自己的權益,代表和維護自己的利益的人,主要負責處理糾紛。 除上述當事者之外,無論是醫患雙方委託的他人,如親友、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以病人的名義或以醫方的名義解決糾紛,均必須出具委託書,才能夠有權料理糾紛。委託人雖然可以代表一方的利益,但並不是糾紛的主體。

關於醫患糾紛的客體,是指患者的人身權、生命權和健康權。糾紛的理由是患者認為自己的生命權或健康權受到了侵害。這是嚴格意義上的醫患糾紛。而與醫療有關的,但並未觸及健康生命權的糾紛,實際上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醫患糾紛。但是這類糾紛目前很多,有人把這種糾紛稱為非醫療性糾紛,實際上只要是醫患之間發生的矛盾糾葛,都可以看作是醫患糾紛。由於糾紛發生在醫療過程之中,就其發生的場合和環境而言,也可以稱為醫療糾紛。

但是,為了敍述的方便,使其與醫患糾紛又有所區別,所以也稱為非醫療性糾紛。 如目前較多的患者在醫院內自行摔倒導致了骨折,有些患者也向醫院提出訴求,要求索賠。還有患者在醫院就診或住院過程中因錢財丟失,有些人以醫院管理不善為由,也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這些實際上都不是醫患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問題。雖然明顯的不屬於醫患糾紛範圍,但是卻是醫院經常會遇到的問題。

嚴格説來,醫患糾紛必須是發生在醫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的患者生命權、健康權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糾紛事件。這需要強調以下幾個要素: 一是特定的場合。即醫院、診所,而且這個場合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合法經營場合,即正式的醫療機構。二是醫務人員必須是有行醫資格的、正式批准的醫務人員。一些非法行醫、無證行醫、江湖遊醫,這些都不屬於醫務人員的範圍,與患者所發生的糾紛也不屬於醫患糾紛,而應視其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患者來講,有大量的正規的醫療機構不去就診,而要去找這些非法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本身其利益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即使發生侵權事件,也不應該看作是醫患糾紛。

綜上所述,醫院與患者發生的糾紛也不全是醫療糾紛,要看發生糾紛的時間以及原因。發生醫療糾紛最起碼的發生場所應該是正規的醫療單位,是事業單位。如果你在街邊的美容美髮店美容而導致毀容等結果都不算是醫療糾紛,只能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糾紛。所以要記住醫療糾紛的特點且明白所發生糾紛的性質,通過合適的渠道解決糾紛,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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