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鑑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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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鑑定的要求

醫療糾紛鑑定的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糾紛鑑定要做哪些準備

醫療技術鑑定所依賴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診時的病歷,因此鑑定時保證病歷的真實性非常重要。但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而鑑定專家又不會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任何鑑別。如何防止病歷被偽造?惟一的辦法就是糾紛發生後,及早複印病歷,並對不能複印的主觀病歷(病程記錄等)進行封存。但儘管這樣仍無法防止醫生在診治過程中偽造病歷,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訴訟中對病歷的真偽進行質證,只有在病歷經質證以後才能提交鑑定,此時鑑定專家應當採用經質證後的病歷。如果質證後,病歷仍達不到鑑定要求,則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當然對病歷的質證非常專業,最好由精通醫學的律師出任。

當醫學會受理鑑定後,患者應當提供一份詳盡的陳述書。陳述書應當用醫學術語全面闡述醫方在診療過程中違反醫療常規的過錯,並指出相應依據。由於鑑定專家全部由醫生出任,其對醫方的天然袒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陳述書非常關鍵,必須做到有理有據,讓鑑定專家無路可退,只能接受。如果陳述書很粗糙,遺漏醫方的過錯,或者沒有醫學依據,專家基本上睜眼閉眼,不會主動糾正的。這類似於法院的不告不理,你告錯了,或者沒有提到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主動裁決的,鑑定專家也一樣。因此醫療訴訟中,聘請醫學出身的律師非常關鍵,即使律師是學醫的,也需要認真負責、不斷學習。因為訴訟中碰到的醫學問題往往都是非常棘手、非常專業的,醫學律師也不可能什麼都懂。

這是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要求。醫療糾紛不斷,單靠解決糾紛是不夠的,要努力從源頭上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同時也要防止醫療糾紛轉化為醫鬧,給正常的醫療秩序造成傷害。如果還要了解更多和醫療糾紛有關的內容,可以繼續瀏覽延伸閲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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