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醫療糾紛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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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醫療糾紛是指什麼?

法律上醫療糾紛是指什麼?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發生醫患糾葛,並向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糾紛案件。這是一個比較狹隘的定義,從廣義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屬對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不滿意,認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失誤,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傷殘或死亡,以及診療過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況,要求衞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由於醫療糾紛發生在醫患之間,涉及的當事人以醫務人員、醫院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屬單位為另一方,因此,也可稱為醫患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的過程和場合而言的,醫患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而言的,兩者的性質、目的和意義基本是相同的。

二、性質

醫療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係,但是又不等同於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二是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於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三是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併發症或意外;四是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係等;五是雙方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六是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七是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目前,主要見於上述幾種情況,某些醫療事故在過去往往按有關規定即可進行處理,如批評教育當事者,通過雙方相互溝通就可以解決。但現在不同了,儘管已經有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理應按《條例》處理,但是目前一旦發生事故,即使經過醫療事故委員會鑑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質和前因後果,甚至經法院裁決,仍然不能解決,仍然會糾纏不休,或四處申訴,或藉助媒體擴大事端。這實際上已經超越了以往醫療事故處理的範圍,並非純醫療問題。

我們不可避免的都會接觸到醫院。很多人都戲稱醫院是花錢找罪受的地方,但是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是我國民生的又一大重要的問題。在醫院的就以過程中,病人屬於弱勢羣體,如果病人和醫院發生糾紛,醫院需要進行舉證,這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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