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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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訴訟的當事人不想出面,這時候就需要訴訟代理人來解決了。訴訟代理人是指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由當事人進行委託出面參與訴訟的人。那麼,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代理的範圍有多大?小編會在下面的文章中作出解答。

一、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是什麼?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應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產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於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也即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須明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訴訟代理人。

(三)法定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法定訴訟代理人包括與被代理人有身份關係的親屬和對被代理人有監護責任的其他監護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經法院審查屬實並記錄備案,訴訟代理權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無須另外辦理訴訟代理手續。

(四)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

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

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

二、訴訟代理人的特徵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刑事訴訟法訴訟代理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要明確自己的權限,不能侵害當事人的權益。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是不同的,辯護人一般都由律師來擔任,訴訟代理人只是代替當事人出庭而已,沒有什麼實質的權利,要按照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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