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代理人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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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中的代理人權利有哪些

訴訟中的代理人權利有哪些

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權利: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並要求有關鑑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鑑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

2.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於有關材料的具體範圍以及查閲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二、誰有資格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兩大類。

對於未成年人來講,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有關組織和單位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也可以成為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於精神病人而言,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若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事訴訟中,不是人人都可以作為案件的代理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能夠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做出了嚴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話,那麼就不能擔任案件的代理人。當然作為訴訟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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