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非法行醫罪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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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常聽到別人説非法行醫。那究竟什麼是非法行醫呢?非法行醫行為在我國被認定為犯罪,那麼哪些行為是非法行醫罪的範圍呢?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非法行醫行為的知識。

哪些行為是非法行醫罪的範圍

非法行醫是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一、哪些情形是屬於非法行醫犯罪:

1、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風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行醫一般是指不具有合法的行醫資格而擅自為別人看病,從而導致嚴重後果的行為。之所以把這種行為認定為犯罪,是因為這種行為性質惡劣,帶有很強的故意性質,且不利於患者的生命健康,也破壞了診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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