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申請複製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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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醫療活動相關的事項當中,可能會涉及到複印病歷資料的情況。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夠隨意的複印患者的病歷資料,這會導致患者的私人資料外泄。那麼究竟誰可以申請複製病歷資料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誰可以申請複製病歷資料

一、誰能申請複印病歷資料

可以申請複印或複製資料的人員及機構:

1、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申請人應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為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身份印件,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以上條件的申請人,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可予以複印或複製:(必須在醫務人員在規定時限完成病歷資料後予以提供。)

1、患者轉科的;

2、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複印或複製要求的;

3、患者在本機構診療活動終結的;

4、發生爭議時;

5、患者死亡的;

6、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病人可以複印哪些病歷資料

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可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閲、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應當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並經醫務科審核。

病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複印工作。特殊情況外,由家屬、醫護人員共同去院外複印,費用由患方支出。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應在申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複印或複製完後,經申請人核對無誤,方可在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病案室應設立病歷複印登記本,申請人充分查對病歷複印件,核對無誤後,必須簽字留檔。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院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場情況下封存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病歷由醫療質量監控的部門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複印件。

複印或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衞生部規定或當地查閲檔案規定收取工本費。

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的病歷應妥善保管,無特殊情況不予重複複印或複製。

綜上可知,能夠申請複議患者病歷資料的主體包括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保險機構三類,除開這些人外,其他人一般是沒有資格複印患者病歷資料。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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