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補發工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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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不補發工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不補發工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資問題產生爭議的,不屬於行政糾紛,所以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而是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八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二、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三、事業單位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是否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是關鍵問題。所謂勞動,就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產生新產品的過程,其重點在於“生產過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就是在“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這才是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係。現實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了大量的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請清潔工為其清掃衞生,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關係都受勞動法調整。

因此,勞動法所調整勞動關係應當具有以下的特徵:

①主體一方是提供體力與腦力的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應有勞動過程。勞動關係與勞動過程緊密聯繫在一起,勞動就是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僅僅是勞動成果的給付;

③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後,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與生產資料相結合,保證勞動者各種權利的實現;而勞動者要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產生爭議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所以事業單位工資糾紛時,應該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衝突的話,要尋找合適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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