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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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分為很多種,通常來講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當然民事證據的真實性有很大的欠缺。事實上,民事證據和要證明的案件是由關聯性的,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那麼無效的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無效的民事證據種類有哪些

訴訟理論上對證據的分類;一是法定的證據分類。理論上的民事訴訟證據分類,不受法律規定的約束,它是從多種角度反映民事訴訟證據的一些共同規律性。

1、按其是否為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證明的事實,可將證據分為本證和反證。所謂本證,是指凡由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用以證明他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當事人為了推翻對方所主張的事實,而另外提出其他事實所舉出的證據。

2、按照其不同來源,可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派生證據。原始證據是指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第一手資料;派生證據也稱作傳述轉抄的第二手資料。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係,可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將其分為言證證據和實物證據。言證是以人的陳述為其表現形式的證據。實物證據是指能夠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民事訴訟法》以證據的表現形式作為分類的基本標準又將證據分為七個種類: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書證應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2)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也可提交複製品。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真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勘驗物證或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説,民事證據都是有效且實用的證據。只是它是屬於當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張,真實性和準確性都不是很高。而無效的民事證據種類也有很多種。因為某些原因導致民事證據失去本來的法律效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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