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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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怎麼處理?

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怎麼處理?

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在複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複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醫院才會接待。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複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複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並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複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二、醫療事故罪判多久?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是關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醫務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

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之後構成了犯罪的話,一般是需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且還需要承擔一定數額的民事賠償;如果沒喲構成犯罪的話一般就是拘留。同時醫療事故的主體一般是醫務人員或者是醫療機構,同時是主觀上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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