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計委在過度醫療案中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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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衞計委在過度醫療案中承擔什麼責任?

衞計委在過度醫療案中承擔什麼責任?

衞計委在過度醫療案中主要是承擔行政監管方面責任,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分類是包括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 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 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什麼是醫療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些有創治療領域,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出書證證明其盡到了説明義務,而患者又受到了損害,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説明義務和患者受損害成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充分條件。

醫療機構在我們國家是受到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所以當醫院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過失導致了重大的事故發生,那麼衞健委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比如説最常見的監督管理不力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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