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據效力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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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證據效力規定有哪些?

在法治社會中解決任何事情都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因此很多人在解決民事糾紛或者其他侵權行為的時候都會通過起訴來解決,也就是我們經常説的打官司,而在法庭之上勝訴的關鍵是在提供足夠多的證據,那刑事訴訟法證據效力規定有哪些?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證據效力規定有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訴訟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三、證據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證據如何排除?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對於政局很多人都比較清楚,因為證據在法庭之上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會在法庭之上勝訴,使我們在生活中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收集證據,確保在維護權利的時候能夠順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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