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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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是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或者本能行為致人損害。

這個條件的意思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是指動物在不受人的強制或驅使下而獨立實施的動作或者處於本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例如家養的狗受到驚嚇咬人或者牲畜吃掉莊稼等。

2、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

必須存在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才能產生動物致害的賠償責任。這裏的損害後果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等。

3、飼養動物加害與損害事實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這裏的因果關係,是指飼養動物的侵害與受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必須是由飼養動物的侵害行為所引起的。因此,飼養動物致害他人損害的行為,形成了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法定免責和減責事由有哪些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能作為減輕責任的事由。

《民法典》規定了兩種不能以受害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情形。就是該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兩種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過錯,那麼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動物園已盡到管理職責

動物園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動物園在管理上未達到規範性法律文件規定的要求時,可以認定為未盡到管理職責。要根據動物各自不同的習性、特點做謹慎的防護措施,比如對於飛禽類動物需要用網覆蓋,對於潛在危險性大,攻擊性強,體積龐大的動物,如老虎、獅子則應該設置堅固的防護措施。

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應該怎麼賠償

動物致人損害,其損害後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單純的財產損害,如財產被動物撞擊導致損壞;

(二)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如被動物追趕導致腳扭傷,被動物咬傷肌肉等;

(三)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如致殘或在顯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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