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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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構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種:

動物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加害行為和發生。這種加害行為並非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為,而是自然人所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加害行為。飼養的動物並無種類之分,包括人們通常飼養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於獵奇或個人愛好等原因飼養的野獸、野禽。只要屬於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為供給食物生存的動物,都應該是飼養的動物的範疇。在標準的掌握上,宜寬不宜嚴。依據這個標準,飼養的動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為目的的,也包括以觀賞為目的的。象家養動物、動物園中的動物,甚至現在處於半野生條件下的野生動物園中的動物,都應包括在這個範圍內。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要素。一般情況下,這種損害事實應該是顯性的。比如肉體的傷害,財產的損失。特殊情況下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隱性的。比如造成較長時間的心理恐慌、心理異常等等。這種損害事實在一般情況下應是動物主動進攻引起。但有的情況卻複雜一些。比如説,有人出於喜愛去抱別人的寵物,傳染上疾病,如狂犬病、貓爪熱等。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在後面將論述到。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損害事實是動物的加害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係,又可以是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很好理解,也少有爭論。比如狗咬傷人,牛吃了別人的糧食,馬受驚後踩傷人。間接因果關係則相對複雜一些。比如狗攆人,被攆者慌不擇路,把旁邊的雞蛋掀翻,造成損失。則狗的侵害行為和雞蛋被打爛的財產損失之間就屬於間接因果關係。雞蛋的損失應由誰來賠償呢?動物的飼養者當然難辭其咎。

因此動物侵權不是説人們可以掌控的,很多情況動物是在受了驚嚇之後才表現出的本能行為,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護自己,但是卻對應的就會給被侵權者造成一定的傷害,比如被咬狗,有些人是自己閒着沒事逗狗,才會被狗咬,如果不去逗那麼這樣的情況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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