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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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來做

一般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由誰來做

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二、醫院失誤死亡一般賠償多少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3種途徑來解決: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2.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

患者如果是住院病人,可以找醫院醫務科,如果是門診病人,可以找門診辦公室,先和醫院協商一下,看看醫院對此是什麼態度,你也要先計算相關的賠償額度,要注意一定有法律依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鑑定,鑑定結論做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應承擔何種責任後,可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1條規定計算賠償額度。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如果醫療事故導致了患者死亡的話,一般需要支付參加該患者喪葬活動的相關直系親屬和配偶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同時患者的家屬可以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提起訴訟來追訴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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