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形式有哪些?

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有哪些?

1、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哪些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綜上所述,發生醫療損害後,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明確事故責任,確定傷殘等級。在醫療損害中醫療機構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及推定過錯責任。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患者身心受損,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醫療機構擅自銷燬、偽造病歷,則可以推定其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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