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的證據保全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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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中的證據保全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的證據保全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的證據保全規定是對於醫療事故當中的一些病歷,還有就是治療記錄都是可以申請保全的。?證據保全是指證據的固定和保管,即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泯滅、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證明主體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然而醫療事故從發生到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等到提起訴訟後才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大多為時已晚,難以被醫患雙方接受和認可,因此醫患雙方極少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分別對病歷和可疑醫療物品的保全進行了規定,要求醫患雙方當事人自行實施證據保全。這種規定切合醫療事故處理的流程和時限,因而是實踐中通常採用的手段。

證據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4條中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相、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二、一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一部分:殘疾患者賠償項目和標準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醫療事故一旦發生了,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也就是需要採取合法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比如説醫療事故當中病人的病史,治療的記錄,還有就是病歷記錄都是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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