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詐騙護士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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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醫療詐騙護士有責任嗎?

什麼是醫療詐騙護士有責任嗎?

醫療欺詐,在學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定義。但是基於現實發生案例,認為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為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為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認為,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行為,也應當納入到醫療欺詐的形式要件的範圍之內。把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作為醫療欺詐的行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擊醫療領域中的不誠信和欺詐行為,保護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財產權益。之所以這樣理解,主要是從行為的主觀方面考慮的,即過度醫療和醫療欺詐一樣,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同為故意,只要其他的構成要件具備,過度醫療同樣可作為醫療欺詐的一個表現形式,具備對其進行制裁的必要性。這一點也正是醫療欺詐與醫療事故的主要區別,知道醫療事故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而非故意。

二、醫療欺詐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既然依據現實情況,對醫療欺詐的構成要件作出了界定,因為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是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的目的、是否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以及是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問題的認定都需要具備可操作性。認為主客觀相統一的理論在此具有較高的適用的價值。探究行為人行為本質意圖是空泛甚至是困難的,但是依據其作出的行為往往可以探究一二。依據該理論首先需要分析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當其行為具備可處罰性時,才有必要分析其主觀意圖。

對於客觀行為方面,即否屬於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等行為的問題,認為這裏需要結合所在醫院的醫療水平和能力來考慮,在實踐中發生醫療診斷不一致,患者懷疑院方醫療欺詐時,可以採取類似於司法鑑定的形式,雙方共同選擇向有資質的醫療單位申請醫療鑑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通過類似於搖號形式隨機選擇鑑定機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則按照司法鑑定程序處理。鑑定方向主要有二:一是醫療診斷的真實性;二是與初始醫療機構醫療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對於主觀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問題,認為在客觀行為得到認定的基礎上,需要探究主治醫生是否直接獲得財產利益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分紅、考評中獲益。同時,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範也是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已經發生案件中,可以看到少數醫護人員擅自篡改病歷資料及其他醫療數據等行為也屢見不鮮。

醫療欺詐是一種嚴重的不負責行為,如果涉及到醫療欺詐,所主管治療的醫務人員必定要得到相應的責罰,並且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具體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其所詐騙的行為和金額來進行確定。如果構成詐騙罪的話,將會按照《刑法》內容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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