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醫療過錯在哪家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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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異地醫療過錯在哪家法院申請

1)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病例部分造假的僅僅部分無效),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2)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患者複印病歷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檢查在醫院所有簽字的東西都要複印,律師要嚴格審查,這個方面經常是律師進攻的最後絕招。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

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遠遠沒有患者家屬想的那麼多。不要看新聞裏説幾十萬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萬。有殘疾的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每個殘疾等級5000元。不過每個法官有權在一定範圍能增減。如果你認為精神損失費判的太少而上訴,絕大多數都駁回而維持原判。

二、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三、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後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四、異地醫療過錯在哪家法院申請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蒐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及衞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關材料,並委派詳細瞭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説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鑑定會。

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一個鑑定週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鑑定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的,所做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

患者如果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

綜上所述,關於異地醫療過錯在哪家法院申請,我們一般是需要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的。另外,在進行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時候,如果是醫療機構舉證不能或者是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等存在明顯過失的情況,是可以直接由法院進行認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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