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抗辯事由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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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抗辯事由是怎樣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抗辯事由是怎樣

1、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有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能作為減輕責任的事由。

《民法典》規定了兩種不能以受害人過錯作為抗辯事由的情形。就是該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兩種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過錯,那麼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動物園已盡到管理職責

動物園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如果動物園在管理上未達到規範性法律文件規定的要求時,可以認定為未盡到管理職責。要根據動物各自不同的習性、特點做謹慎的防護措施,比如對於飛禽類動物需要用網覆蓋,對於潛在危險性大,攻擊性強,體積龐大的動物,如老虎、獅子則應該設置堅固的防護措施。

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應該怎麼賠償

動物致人損害,其損害後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單純的財產損害,如財產被動物撞擊導致損壞;

(二)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如被動物追趕導致腳扭傷,被動物咬傷肌肉等;

(三)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如致殘或在顯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

(四)致人死亡。

動物致害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其賠償範圍也不相同:造成單純財產損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對人身造成暫時損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時間恢復,除賠償直接損失外,還應支付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等;對人身造成永久性損傷的,應根據具體的傷殘程度,賠償醫療護理費用、失去的誤工工資或其他收入、殘疾生活補助金等;致人死亡的,還會涉及到救治費用、喪葬費、撫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撫養者(如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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