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賠償範圍和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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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傷害事故賠償範圍和歸責原則是什麼?

校園傷害事故賠償範圍和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二、校園學生傷害賠償案件適用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根據此條規定,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單位有過錯。”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推定雖然在實質上是過錯責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強侵害人的責任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基於學校與學生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存在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該原則,即是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園傷害案件中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此項規定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這裏所説的“沒有過錯”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

第二、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

第三、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

(二)公平原則

適用公平原則應嚴格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公平原則適用的範圍是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並且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調整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它是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不能適用後才選擇的一種歸責原則。

(2)所謂的“實際情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即實際負擔能力,其他如社會同情因素、責任主體所盡義務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分擔並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3)判決時應使責任分擔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4)對受害人的賠償應限於直接損失,一般不包括間接損失。

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即只有校方對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學校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事實上,並不一定學生只要是在學校受到的傷害事故學校在任何情況下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類似於初中生和高中生,甚至是大學生都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了,當然在校園發生的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也是參考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賠償進行,至於是誰的責任,這必須要結合意外傷害事故的前因後果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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