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傷害事故預防處理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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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傷害事故預防處理辦法有哪些

近些年來,由於學生沒有遵守安全條例和相關校方的疏忽管理,校園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為了避免校園事故,各校都制定了校園傷害事故預防處理辦法,其內容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進行相關的瞭解。

校園傷害事故預防處理辦法

一、 總則

1、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2、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3、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二、 傷害事故的預防

1、學校校長室應在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學校各部門應建立安全管理協作機制,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2、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範能力。

3、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4、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5、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範,並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衞生要求,專人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3)提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衞生標準;

(4)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採取防護、警示措施並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6)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於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並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7)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8)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10)建立學校門衞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衞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衞和其他保衞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11))對監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6、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7、學校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8、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瞭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並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託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三、傷害事故的處理

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並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保險公司。

學生在校意外傷害時間段及相關負責教師:

(1) 上午進校至晨會課:班主任及當日行政值日領導;

(2) 課間休息時間:課間護導教師及德育處領導;

(3) 上課時間:上課教師及教務處領導;

(4) 最後一節課至學生離校時間:班主任、校車候車點教師以及安全辦領導;

(5) 午餐時間:班主任及樓層值日領導;

(6) 大型活動時間:活動組織部門領導及班主任;

(7) 教務處負責相關教師的課務安排。

學生在校意外傷害處理流程:

(1) 相關教師立即組織送醫院救治,總務處先行提供醫療費用,辦公室(或德育處)準備車輛;

(2) 向德育處(或校長室)進行彙報並及時告知家長;

(3) 德育處領導負責調查整理客觀、詳細的事故經過;

(4) 班主任及相關當事人做好善後工作;

(5) 安全辦記錄事故發生、處理經過、處理結果,備案。

2、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衞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瞭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4、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四、事故的損害賠償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2、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3、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範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4、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校園傷害事故預防處理辦法的制定,一方面規範學生在校行為,一方面也對學校的管理工作進行了約束和提供了在發生校園事故時進行索賠的法律依據。各校都應該嚴格按遵守此項制度,加強學校的管理工作。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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