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誇大宣傳考試排名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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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學校誇大宣傳考試排名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被告均是某縣的私立學校。2003年六月,雙方當事人均組織本校學生參加高考、中考。高考、中考成績揭榜後,原告中考總平均分為534.3分,列居全縣第一。被告為擴大影響,吸引生源,向主管部門縣教育局申請做媒體廣告。7月9日,縣教育局批覆同意,但在批覆中已將“全校中考130人上重點高中人數達72人,高考上二本線以上人數15人,連續三年在普通高中類上重點線、 本科線的錄取率、錄取人數均穩居全縣第一”刪除,被告拿到待批覆後,將縣教育局刪除的部分重新補上並予以複印,辦理廣告發布手續。7月11日,被告在户外 懸掛多條橫幅,向機關單位、行人散發宣傳單,在縣電視台多個頻道發佈字幕廣告。縣教育局得知後,認為被告宣傳內容與批覆內容不符,及時予以制止。7月23 日,被告在覆蓋範圍更廣的地市級廣播電視報上刊登同樣內容的廣告,其中還有“某私立學校2003年中考、高考又創輝煌成績:高考本科錄取率達45%,連續 三年重點大學錄取率、本科錄取率在普通高中類穩居全縣第一;中考全校130人,上重點高中人數達72人,中考總平均分仍以553.2分高分的傑出成績保持 縣教育歷史紀錄。”原告得知後,認為被告作虛假廣告,把中考成績排名虛擬為全縣第一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以被告侵犯名譽權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賠 禮道歉、在報刊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名譽損失費20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焦點是:被告“中考成績保持縣教育歷史紀錄”是否對原告“中考總平均分居全縣第一”構成名譽侵權?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做虛假廣告違法,但不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做虛假廣告不僅違法,承擔行政責任,而且構成對原告名譽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一意見認為:被告為宣傳本校目的,改變縣教育局的批覆內容,在户外橫幅、電視、報刊宣傳單等上進行廣告宣傳,使公眾認為2003年中考總平均分居全縣 第一的是被告,而不是原告。被告偽造公文,作虛假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有損自身形象,無形中也會傷害同行,被告應向縣教育局、市廣播電視報社改正。但是,被告沒有在電視、報紙、宣傳單等上公開貶低原告,也沒有給原告名譽造成惡劣損害的結果,該廣告內容中,沒有明確指向原告,也沒有對原告現有教育成果發佈不 公正評價,被告主觀上沒有損害原告的意思,沒有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質、信譽、聲望等獲得的社會評價不受侵犯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 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 了名譽侵權四個構成要件: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 主觀上有過錯。就本案而言,已構成名譽侵權,理由如下:其一,確定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被告廣告中“以傑出成績保持縣教育歷史紀錄”,使一般人很容易認為2003年中考全縣第一名的是被告,直接降 低了原告的教育質量的信譽,造成了隱性的損害。雖然被告沒有明指原告,但在事實上,已把原告第一名的位置從社會公眾心目中隱去,影響公眾對原告的正當評 價,影響人們在選擇學校時的決定,無形中減少了原告的招生生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 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原告在招生時自己解釋説:“我自 已第一,被告不是”。這樣會引起公眾的誤會,也會懷疑其招生目的不純,存在“騙招”。其二被告以複印的方式偽造教育局的批文騙取廣告發布手續,發佈虛假廣告信息,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其行為明顯構成違法,應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應由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對其處理,對其損害原告的結果還應承擔民事責任。其三被告主觀上有明顯的故意,存在着過錯,且與原告在公眾心目中的教育成果排名下降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對其自己的教育成果排名是很清楚的,故意做誇 大的虛假宣傳,意在提高自己的聲譽和知名度,擴大招生目的,因而在招生競爭中不惜抬高自己,貶低同行,雖然這種貶低是隱性的。但廣告載體的多樣性,和傳播 途徑的快捷性,覆蓋範圍的廣泛性,必然會造成原告排名第一的聲譽在相當範圍內被損害的事實,直接影響公眾對原告的評價,損害是無法評估的。這種廣告侵犯名 譽的手段,雖在《民法通則》中沒有列舉,但並不影響被告侵權的構成。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對名譽權的侵權不僅僅是明示在《民法通則》中所列舉的侮辱和誹謗兩 種,在《民法通則》第101條的“等方式”涵蓋了不能列舉現實中可能出現的侵權方式,如本案中的廣告侵權,因此,應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斷和 裁決。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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