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的監護人是否變成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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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學生的監護人是否變成了學校

在校期間,當然學校是有責任和義務對學生進行保護和教育的,相對有些人就把在校期間的監護責任也視為學校的一種法定責任了。正因為沒有去全面深入的瞭解監護人的相關概念,所以才會對在校學生的監護人是否變成了學校這個問題產生疑惑。其實學校並不是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在校期間的一些民事責任仍然由法定監護人自己承擔。

一、在校學生的監護人是否變成了學校?

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監護責任還是監護人的,而不是轉移到了學校。

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有對學生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過錯責任,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民事責任。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法定監護人有哪幾種?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

應該説學生和學校之間是建立的一種管理的關係,學生在校期間遇到的一些侵權案件,只能根據當時學校責任的大小來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但是,主要由法定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賠償不會理所應當的就轉移到了學校身上的,可以説,一般情況下法定監護人永遠都是父母。這就是在校學生的監護人是否變成了學校的詳細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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