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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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關於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報道,每次聽到這樣的新聞都是痛心的。校園不比別的地方,受到意外傷害的基本都是未成年人。那麼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特徵是什麼?包括哪些種類?本站小編通過下文給大家做個簡單解答。

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特徵是什麼?

一、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特徵

凡是在校園內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都屬於校園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有其特殊性、突發性和不可控性,目前校園傷害事故處理的難點在於責任的認定。其實我認為,無端糾纏於責任沒有必要,也不利於事故的處理解決,對一些很難講清責任的事故,應淡化責任,重在事故的處理解決。我建議通過政府出資、建立基金等多種渠道籌資的辦法,在現有基礎上適當增加保費,並將現在的校方責任險改成校園傷害事故險。

從已發生的事故看,校內易發生危險的有10個重點部位,包括實驗室(如水電氣、強酸強鹼、有毒物品等)、語音室、微機室、播音室的主控室、電化多功能室、圖書館的書庫、財務室、食堂、宿舍、傳達室等地。容易發生以下類型的事故。

二、校園傷害事故分為以下四類

1、學生彼此之間因為運動、遊戲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傷害;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導致的傷害;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導致的傷害。這類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學生。

2、由於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這類案件導致損害的原因是學校的消極不作為。

3、由於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玩忽職守、責任心不強或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包括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教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教師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人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教師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4、意外事故導致學生人身傷害。這類事故的特點是導致學生人身傷害的原因並非學校的教師和同學,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綜上所述,校園意外傷害有其特殊性、突發性和不可控性,這是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特徵。雖然説有些校園意外傷害事件不是校方責任,但是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地方,應該加強自身管理,提高安全意識,將意外傷害的概率降低到最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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