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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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擔責和承擔補充責任。
具體而言,教育機構的直接責任,這種責任應當是一種替代責任,因為學生在校園受到人身損害,一般是由於教育機構的具體教職工沒有盡到職責。
但是,其責任是需要由教育機構來承擔的,不能由未盡職責的教職工來承擔。
第三人責任與教育機構的補充責任。在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時,由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教育機構在這個時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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