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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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是什麼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是什麼?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歸屬的問題的規定是: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在學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它有沒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的是,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10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發生打架責任一般是歸屬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如果盡到了監督管理的義務的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否則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管理責任的。未成年人的思想還不成熟,因此做事容易衝動,監護人以及學校一定要盡到應盡的義務。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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