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叫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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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叫什麼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拋物叫什麼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於‘高空拋物罪’。

二、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需要承擔受害人的一切治療費用,如果導致了他人傷殘的話,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故意進行高空拋物,但沒有使他人遭受損害,但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則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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