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高空拋物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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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高空拋物最怎麼處罰?

刑法高空拋物罪怎麼處罰?

高空拋物罪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怎樣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

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羣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生。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最後,高空拋物罪是刑事犯罪行為,根據當前法律,故意高空拋物將會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高空拋物故意傷害某人則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高空拋物危險性很高,雖然是很小的物品,但是從高空落下來時衝擊力很大,還是能夠造成一定的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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