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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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沒有所謂的立案標準。只要是發生高空拋物都會立案偵查。一種是沒有砸到人的,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是根據動機、場所、情況及造成後果等因素,全面量危害程度,判斷行為性質,準確裁量刑罰。所以鑑定高空拋物是指從高空拋擲物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相對應處罰金。如果之前有前科,再次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不是故意的,也沒有砸到人,那麼也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另一種則是對人造成傷害或傷亡的,確認情況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進行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免責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三、高空墜物的判刑標準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高空拋物罪沒有所謂的立案標準這一説法。只要是涉及到高空墜物都會立案偵查,查出嫌疑人並且對其進行處罰。只不過處罰的輕重會根據嫌疑人的犯罪輕重以及是否累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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