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肖像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肖像權與名譽權的區別有哪些

肖像權與名譽權有一定的聯繫,但是卻是兩個不同主體的區別。前者的主體為自然人的肖像,而後者則是自然人。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繫的一對法律範疇。它們的區別主要有:

(一)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名譽權;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觀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誌。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權。

(二)客體不同。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是一種名譽利益,是無形的,無具體物質載體;而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是肖像權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體物質載體。

(三)內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權是肖像權的重要內容,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名譽本身只是一種社會評價,不能像肖像那樣被實際使用,因此,名譽權的內容不包括對名譽的使用權。

(四)是否專有不同。肖像權屬於專有權,對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權,只能歸肖像權人所有,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譽權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被名譽權人所支配和專用,因此,名譽權不屬於專有權。

(五)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轉讓,因為這些內容與名譽權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轉讓名譽權的行為都是違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權儘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內容可以轉讓,這種轉讓既不影響肖像權人的人格,也不違背社會公德。

根據法律規定,肖像權侵權行為有以下構成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即肖像權受到侵犯後,肖像權人就其肖像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減少,如帶來職務地位受損、經濟收入降低、精神負擔加重等不應有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二)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即侵權人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三)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相關的司法機關審理這類案件時,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件後果進行處理。相關的犯罪人員應及時的停止這類侵權行為,對相關的侵害對象進行相關的賠償。我國的判決機關根據相關的案情,予以相關的判決審理工作。

熱門標籤